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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的赎回:合伙份额转让方便。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转让的灵活度。而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转让灵活,能够满足基金份额转让的要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与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四个优势:
*有2~50个合伙人,符合私募性质;
*无最低资本金限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资本制度比较灵活;
*一次纳税,税负低;
*利润分配无限制,投资者可随时获得全部收益,回报率高。
另外,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合伙协议通过登记而公示,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政策上鼓励创投企业发展,规定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私募。但是,由于该《办法》没有解决利润分配额度限制问题,没有解决“两次纳税”问题,因此,与其相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也更有制度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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