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上期《百隆东方:大股东的“提款机”?》一文,针对百隆东方的上市目的以及上市后存在的关联方资金拆借风险进行了分析。但是这并非该公司存在的全部问题,其实百隆东方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更何况还牵涉多项财务数据矛盾,也同样值得市场关注。
涉嫌重大行政处罚而丧失上市主体资格
企业上市的主体资格中包括有“规范运行”性资质,其中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但是百隆东方似乎并不满足此项条件。
从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信息披露,百隆东方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多达7次,且累计被罚款金额达65.93万元。其中包括有:
1、2008年7月因设立子公司过程中未按期交付出资而被处以20000元罚款;
2、2008年4月因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被处以54259.7元罚款;
3、2009年10月因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被处以304976.1元罚款;
4、2009年3月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被处以220元罚款;
5、2008年2月因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被处以50000元罚款并责令在24小时内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6、2008年9月因外债超过签约登记的借款期限未予归还且未办理展期手续被处以50000元罚款;
7、2011年7月因作业过程中棉包坍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处以180000元罚款。
这些行政处罚均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认定“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由此也力保了百隆东方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来评判,结果却并非如此。
根据行政处罚的定义来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应归入“重大行政处罚”的类型,这意味着如果百隆东方被“罚款数额较大”的话,便涉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而丧失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定义,对“对非经营活动罚款一千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但无经营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对经营活动有经营所得罚款三万元以上”均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覆盖范围。
从百隆东方所受处罚的实际情况来看,前文所述第2、3、5、6、7条罚款金额均超过了3万元的上限标准,显然应当归入“罚款数额较大”的范畴,进而导致对应罚款事项被归入“重大行政处罚”以及百隆东方的首发上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法律瑕疵。
涉嫌虚增毛利
在百隆东方的产品成本构成中,原棉类原材料占比最高,在2011年上半年成本占比高达78.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采购信息来看,主要原材料细绒棉2011年上半年的采购单价为2.41万元/吨,相比2010年采购单价1.89万元/吨大幅上涨了0.52万元/吨。参考两期原棉成本占比分别为78.39%和74.26%的情况来看,折算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分别为3.07万元/吨和2.55万元/吨,则百隆东方2011年上半年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大致增长了20.39%。
与此同时,根据招股说明书销售信息披露情况来看,2011年上半年实现终端产品销售收入221973.37万元,对应生产总量加上外协加工量合计为51661.17吨,而2011年同期两项数据则分别为401491.69万元和115727.19吨。由此不难计算出百隆东方2011年上半年终端产品销售均价大致为4.3万元/吨,相比上年度的3.47万元/吨销售均价上涨了23.92%。
则百隆东方产品销售单价涨幅与单位生产成本涨幅基本相当,应当对应着经营毛利率变动较小,或微幅上升。但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利润分析”部分的信息披露,百隆东方2011年上半年毛利率高达35.93%,相比上年度的27.2%大幅增加了8.73个百分点或24.3%,而这显然与前文的推算结果不符,这是否意味着百隆东方存在虚增毛 |